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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輿論:中國可依國際法限制美機在中國沿海偵察

2001年4月22日 08:48

  中新社香港四月二十一日電新加坡消息:此間媒體刊文認為,美國至今不是一九八二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因此,美國在其他國家專屬經濟區(qū)上空的飛越自由權利,締約國(如中國)是可以給予限制的,即要美國“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

  新加坡《聯(lián)合早報》今天刊出兩篇國際法專家文章,探討美國為何不簽署海洋法卻又認定它為國際習慣法,在海洋法之下,美國是否有權到中國專屬經濟區(qū)進行飛行偵察。

  一九八二年七月九日,美國總統(tǒng)里根正式宣布,美國拒絕簽署《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并明確說出美國拒絕簽署的原因:“該公約關于深層海底礦藏開采的部份不符合美國的目標”。現在當其航行與飛越自由受挫時,美國大都無顏援引《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而是訴諸美國政府本身于一九七九年建立的“自由航行計劃”。

  專家文章認為,若嚴格按照《海洋法公約》的規(guī)定,美國很難有充分的理由和權利在中國“專屬經濟區(qū)”上空進行軍事偵察行動,如硬要那么做,所恃的是拳頭,而非國際法。

  《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對于和平時期,各國船只及飛機在“專屬經濟區(qū)”海域及空中飛行所進行的航行和飛行權,曾有原則性規(guī)定:必須遵守“相互關懷”的原則;必須是以和平為目的,和沿岸國無利益沖突;若有爭執(zhí)應基于平等地位及“相互關懷”原則解決。

  此外,國際法中“無邪意航行”原則,后來也被普遍應用在“專屬經濟區(qū)”海域及空中的航行、飛行上。從“無惡意”這個原則著眼,美軍偵察機在中國沿海上空進行偵察飛行,的確很難令人信服地確定美軍偵察是無惡意。

  因此,專家認為,中國方面如果掌握得當,即可以逼美國政府就“相互關懷”的內容進行談判,在未談出結果之前,中方可以要求美國停止偵察飛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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