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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邪教“法輪功”: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除惡務(wù)盡一追到底

2001年3月2日 14:50

  新華社北京11月4日電:揭批“法輪功”的斗爭取得了決定性勝利,“法輪功”組織已被依法取締,絕大多數(shù)“法輪功”練習(xí)者幡然悔悟、棄舊圖新,全社會形成萬眾怒斥邪教“法輪功”的輿論氛圍。

  但是,我們應(yīng)該看到,時至今日,仍有極少數(shù)“法輪功”練習(xí)者癡迷不悟,仍有個別“法輪功”骨干負隅頑抗。有的以“絕食”、“殉法”為手段要挾政府,有的通過“會功”、“弘法”重新聚集力量,伺機鬧事。“風(fēng)起于青萍之末”。對一些地方發(fā)生的“法輪功”非法活動“反彈”的現(xiàn)象,我們要高度重視,堅決處置。這些情況充分證明,“法輪功”是一個地地道道的邪教組織,盤根錯節(jié),窮兇極惡,為害甚烈。如果我們掉以輕心,甚至產(chǎn)生了大功告成的情緒,不對其“反彈”深入進行揭批,它就會死灰復(fù)燃。對此,我們的態(tài)度必須是堅決的、鮮明的,這就是除惡務(wù)盡,一追到底。

  必須指出,同“法輪功”邪教組織的斗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wù)。古今中外的邪教,其本質(zhì)在于邪,其能量在于邪,其頑固在于邪,其破壞力也在于邪。因而要使信眾從邪教中解脫出來,必須做深入、持久的甚至是艱巨的工作。對“法輪功”練習(xí)者思想上的反復(fù),我們要有準備。“法輪功”組織苦心經(jīng)營多年,甚至建立了隱秘的第二三梯隊,并和海外敵對勢力相勾結(jié),妄圖長期對抗,再成氣候。對于同“法輪功”這股邪惡勢力斗爭的尖銳性、復(fù)雜性,我們必須有充分的準備和有力的對策。在這個關(guān)系國家前途、民族命運,關(guān)系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shè)偉大事業(yè)的重大的政治問題上,我們絕不能麻痹大意,喪失警惕。否則就會犯不可饒恕的歷史性錯誤。

  除惡務(wù)盡,一追到底,就是要進一步揭露“法輪功”反科學(xué)、反人類、反社會、反政府的邪教本質(zhì)。在前一段揭批的基礎(chǔ)上,我們要在深入上下功夫。要進一步揭露“法輪功”禍國殃民的大量犯罪事實,結(jié)合中外邪教組織的丑行,通過對其邪惡特征的剖析,認清“法輪功”對人民對社會的現(xiàn)實和長遠的危害。要充分利用李洪志及其“法輪功”這個反面教材,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對人民群眾進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徹底清除“法輪功”的流毒。這不僅是當前同“法輪功”斗爭的需要,也對我們今后防范和處理類似的邪教組織具有重要意義。

  除惡務(wù)盡,一追到底,就是要堅持依法治國,運用法律的武器震懾和打擊“法輪功”這股邪惡勢力。民政部作出的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公安部發(fā)出的“六不準”通告,以及剛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guān)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高法、高檢公布的《關(guān)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代表國家意志,表達了人民愿望,是我們同“法輪功”斗爭的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國法無情,違法必究,執(zhí)法必嚴。對于那些觸犯了刑律的違法犯罪分子,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嚴厲制裁。在社會主義中國,絕不容許邪教橫行。我們要正告極個別繼續(xù)從事非法活動的“法輪功”頑固分子,如果非要一條道走到黑,抱著“法輪大法”為李洪志殉葬,那是可悲的選擇。誰要和法律相抗衡,必將碰得頭破血流。當前,我們要特別注意“法輪功”組織同我們進行隱蔽的斗爭。要抓緊審理牽涉“法輪功”組織的各類案件,把那些違法犯罪的骨干分子、幕后人物挖出來,徹底摧毀他們的地下組織,以絕后患。

  除惡盡務(wù),一追到底,我們更要十分注意政策。在揭批“法輪功”斗爭中,我們始終堅持團結(jié)大多數(shù)、教育大多數(shù)、轉(zhuǎn)化大多數(shù)、解脫大多數(shù),孤立和打擊極少數(shù)的方針。只有嚴懲極少數(shù),才能團結(jié)、教育、轉(zhuǎn)化、解脫大多數(shù)。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相輔相成。正是貫徹了這個方針,絕大多數(shù)“法輪功”練習(xí)者得以轉(zhuǎn)變,站到正確的立場上來,受到黨和人民的歡迎和信任,而這也是李洪志及其骨干分子最害怕的。我們要繼續(xù)堅持這個方針,嚴格區(qū)分不同性質(zhì)的矛盾,嚴格掌握政策界限,嚴格依法辦事。該團結(jié)的努力團結(jié),該解脫的盡快解脫,該法辦的堅決法辦。

  我們的目的是明確的,這就是要取得揭批“法輪功”斗爭的全面勝利,維護人民利益,實現(xiàn)長治久安。各級黨委和政府務(wù)必保持高昂的斗志,再接再厲,乘勝前進,堅決徹底干凈地清除邪教“法輪功”這個社會毒瘤、人民禍害。

  1999年11月5日新華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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