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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邪教“法輪功”:人事部監(jiān)察部關于對國家公務員修煉“法輪大法”等問題的若干處理意見

2001年3月2日 14:43

  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fā)出通知,轉發(fā)《人事部、監(jiān)察部關于對國家公務員修煉“法輪大法”等問題的若干處理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人事部、監(jiān)察部關于對國家公務員修煉“法輪大法”等問題的若干處理意見》要求,要嚴格掌握政策界限,通過教育幫助和行政處理,使其中的絕大多數(shù)人回到正確立場上來。對國家公務員修煉“法輪大法”等問題的處理,要堅持從嚴治政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把一般“法輪功”練習者同參與“法輪功”活動的骨干區(qū)別開來;把一般骨干同極少數(shù)有政治意圖、存心作亂的幕后人物、策劃者、組織者區(qū)別開來;把在“法輪功”問題上犯有錯誤,但確有悔過或立功表現(xiàn)的,同執(zhí)迷不悟、拒不改正的區(qū)別開來;把黨中央作出共產黨員不準修煉“法輪大法”決定,民政部作出關于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的決定,公安部通告和人事部發(fā)出國家公務員不準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之前犯錯誤的,同在這之后再犯錯誤的區(qū)別開來。通過教育幫助,使絕大多數(shù)修煉過“法輪大法”的國家公務員得到解脫。對那些一時思想不通,但已不參加“法輪功”活動的國家公務員,允許他們有一個思想轉變的過程。

  《處理意見》規(guī)定,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不作為問題提出或不予以追究。一是只是為了健身強體而練習“法輪功”的國家公務員,只要對“法輪功”問題有了正確認識,并不再參加“法輪功”活動的,經所在單位研究后,由單位負責人宣布不作為問題提出;二是修煉過“法輪大法”,參加過“法輪功”非法聚集活動或其他有關群體性事件,以及在“法輪功”組織中起一般骨干作用的國家公務員,只要是從思想上同“法輪功”劃清界線,組織上與“法輪功”脫離關系,已向單位說清楚,并揭露“法輪功”的問題、不再參加“法輪功”活動的,予以解脫。

  《處理意見》還明確規(guī)定,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依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作出嚴肅處理。一是對于參加過“法輪功”非法聚集活動或其他有關群體性事件,以及在“法輪功”組織中起一般骨干作用的國家公務員,在黨中央作出共產黨員不準修煉“法輪大法”決定,以及有關部門作出有關決定、發(fā)出有關通告和通知之后,經反復教育仍堅持不改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二是對于造成惡劣影響的“法輪功”非法聚集活動或其他有關群體性事件的重要骨干中的國家公務員,經反復教育仍堅持不改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三是對于有政治意圖,策劃、組織“法輪功”非法聚集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國家公務員,給予開除處分。

  《處理意見》強調,行政處理要慎重穩(wěn)妥,寬嚴適度,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對修煉“法輪大法”的國家公務員進行行政處理時,不能單純看其在“法輪功”組織中擔任過何種職務,而主要應當看其在“法輪功”組織中起到的實際作用及認錯改過的態(tài)度。除極少數(shù)有政治意圖、存心作亂的幕后人物、策劃者、組織者必須從嚴處理外,一般不給予開除的處分。對認錯態(tài)度好、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節(jié)較輕的,也可以免于處分;對認錯態(tài)度不好、堅持錯誤、影響惡劣的,要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對不適合現(xiàn)崗位工作的,可進行必要的調整。對在7月22日后,經過多次教育仍堅持不改,違反公安部通告,繼續(xù)從事煽動、串聯(lián)、策劃、操縱、組織及參與非法聚集等活動的,要加重處理。經多次教育,仍到北京非法聚集的,也應加重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通知》指出,對國有企業(yè)中的“法輪功”練習者的行政處理可參照《處理意見》執(zhí)行。

  1999年10月15日新華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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