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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備忘錄:防范邪教肇事,日本改動《宗教法人法》 2001年3月2日 11:26 龍敬儒 戰(zhàn)后日本民間宗教甚至一些不明教團逐步活躍 1939年,日本在戰(zhàn)爭體制下通過《宗教團體法》。該法適用于宗教團體和宗教結(jié)社。其中,宗教結(jié)社以不屬于神、佛、基三教的非公認宗教為主,稱民間諸宗教,在官方被稱為“類似宗教團體”,原來全部是警察取締對象,依《宗教團體法》,成為宗教行政管理對象。但該法將神社神道奉為國家宗教,居于一切宗教之上! 1945年,日本廢除《宗教團體法》,公布《宗教法人令》。該法令主張國家不干預宗教團體,廢除政府對教團的認可權、監(jiān)督權、調(diào)查權,實行申報制——即想成為法人的宗教團體,按規(guī)則登記,向主管部門申報即可,非常寬松。這種寬松使得戰(zhàn)前備受國家神道壓制的各種宗教空前活躍,宗教法人數(shù)量陡增,甚至出現(xiàn)一些信仰不明的教團。用東京大學名譽教授岸本英夫的話說:“戰(zhàn)后涉及到宗教方面最顯著的變化是信教自由的確立、國家神道的廢除和新宗教團體的興隆這三點。” “新宗教”和“新-新宗教”團體 (邪教特點)不斷增多,但管理失控 1947年在《宗教法人令》基礎上,日本政府頒布《宗教法人法》,該法根據(jù)日本憲法確認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離原則,并承認宗教法人作為公益法人享有免稅權。據(jù)日本《讀賣新聞》1995年報道,日本根據(jù)《宗教法人法》登記的宗教法人團體明顯增多。全日本獲批準的宗教法人達18.5萬多個。在全國47個都道府縣中,愛知縣宗教法人團體最多,有9415個,沖繩縣最少,有166個。這些宗教法人團體中有新產(chǎn)生的宗教,即新宗教團體,也有帶有一定封閉和神秘色彩,以“超自然力量”維系自己宗教活動的“新-新宗教”團體。這些宗教法人團體雖然都打著宗教旗號,但具體都干些什么政府卻很難搞清楚。以被查處解散的屬“新.新宗教”的奧姆真理教法人團體為例,該組織表面上講道,而實際上卻大肆進行反政府的犯罪活動,甚至建立了模擬政府各部門的機構,并暗中制造武器和沙林毒氣。也有的宗教法人以宗教為招牌,暗中進行以贏利為目的的經(jīng)營活動,既破壞了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也擾亂了社會治安。 雖然日本宗教法人團體明顯增多,但管理機構和人員甚少。按規(guī)定,各地宗教法人原則上由所在的督道府縣知事管理,但許多縣沒有專門管理宗教團體的機構和人員。配置專職職員的只有東京、神奈川、愛知、兵庫和京都等部分地區(qū)。其他地區(qū)大多都由“學事宗教股”職員兼管或由“私學股”、“私立幼兒園股”的職員代管。另外,依據(jù)《宗教法人法》,宗教法人一經(jīng)認證批準,主管機構沒有調(diào)查和監(jiān)督權。以宗教法人最多的愛知縣為例,為了管理縣內(nèi)9415個宗教法人團體,工作人員每年只能給各宗教法人寫封照會式的信件,有些信件還被退回。不要說宗教法人的活動難以掌握,就連住址和規(guī)模都搞不清楚。許多宗教法人處于無人管理的失控狀態(tài)。 痛定思痛加強管理 1995年3月發(fā)生的日本新.新宗教之一奧姆真理教在東京地鐵制造沙林毒氣事件,造成10人喪生和5500人受傷。這使日本社會受到很大震動,也暴露很多問題。日本政府為了防止再次發(fā)生類似事件,加強對現(xiàn)有宗教法人的管理,不得不著手抓緊修改《宗教法人法》,以切實解決管理措施過于寬松和管理機構過于薄弱問題! 1996年8月,首相橋本龍?zhí)稍凇豆賵蟆钒l(fā)布政令,宣布“修改《宗教法人法》部分條文的法律”。此次著重修改的內(nèi)容主要有三:(1)管轄權收緊。將跨越兩個以上都道府縣進行活動的宗教法人的所轄權移交文部大臣。據(jù)此規(guī)定,原由都道府縣知事所轄的宗教法人轉(zhuǎn)歸文部省所轄的共有544個。(2)加強監(jiān)督管理。加強對宗教團體活動狀況的掌握,享受稅制優(yōu)待的普通公益法人,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告各年度的事業(yè)計劃、預算和決算情況,防止偷稅漏稅和非法經(jīng)營。要求宗教法人要增加活動的透明度,接受外部監(jiān)督。法人認證后要建立活動報告制度,宗教法人的信息要公開。(3)健全宗教管理機構。在行政上,對宗教法人實行全國一元化管理,充實專管機構和人員,使宗教法人都處于管理之中! 對于《宗教法人法》的修改,日本許多宗教團體仍有不同看法,不少宗教組織負責人繼續(xù)指責政府干涉信教自由,認為此次修改不是宗教界所期盼,而是為了便于政府管理。但這絲毫沒有改變修改后法令的貫徹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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