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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征求意見稿未涉及配偶權生育權等內(nèi)容

2000年10月14日 19:59

  中新網(wǎng)廣州10月14日消息在全國人大法工委目前已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征求意見稿》中,把《婚姻法》改名成《婚姻家庭法》、“把配偶權寫進法律”、“離婚標準由感情破裂改為婚姻關系破裂”等公眾最為關注的種種說法都未提及。

  與此同時,人們一直討論的“生育權屬于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夫妻結婚要否上媒體公告”、“對通奸和非法同居要否進行懲罰”等也未在《征求意見稿》中涉及。據(jù)了解,如果這些條款此次未被寫進《征求意見稿》,其在全國人大法工委即將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中被提及的可能性將很小。

  上海市婚姻家庭學會副會長徐安琪,日前對《征求意見稿》中有些內(nèi)容未被提及之原因發(fā)表如下看法。

  法律制定要考慮法律延續(xù)性問題,《婚姻法》改為《婚姻家庭法》,相當意義上是一部新法的誕生。民眾最關心的是《婚姻法》的實質(zhì)內(nèi)容而不是其名稱及框架有多少改變。

  法學家提出在婚姻法中規(guī)定配偶權,是為強調(diào)夫妻同居義務,本意是為限制婚外戀的一方與第三者同居。但若真把“配偶權”寫進法律,一定程度上會為以“夫妻雙方有同居義務”為由的“婚內(nèi)強奸”大開其道。目前,“婚內(nèi)強奸”在法學上無法統(tǒng)一,又會給審判實踐的可操作性帶來難題。

  專家認為,以婚姻關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其實無甚實質(zhì)性進步。感情具有不確定性,易被喜新厭舊者作為離婚借口。但“婚姻關系破裂”如何確認,一樣難度很大。關鍵是對所列舉的法定理由條款的司法解釋是否具可操作性,減少法官判案的隨意性。(張計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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