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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廣西原財政廳廳長佘國信受賄罪名成立 2000年10月12日 08:19 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財政廳廳長佘國信涉嫌受賄案11日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檢察機關指控佘國信受賄一百八十八點五萬元。這是佘國信被法警押上法庭。中新社圖 黃容 攝 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財政廳廳長佘國信涉嫌受賄案11日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這是佘國信在接受法庭調查。中新社圖 黃容 攝
中新網(wǎng)南寧十月十一日消息: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開始審理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財政廳廳長佘國信受賄一案。法院確認,佘國信受賄罪名成立。 佘國信,五十七歲,原系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主席助理,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因涉嫌受賄于二000年一月十七日被公安機關逮捕。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被告人佘國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達一百八十八點五萬元人民幣,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佘國信在被審查期間能主動交待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屬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jīng)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表明,被告人佘國信于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并大肆收受賄賂。一九九五年二月至一九九八年三月間,先后七次收受防城港市海洋科技開發(fā)中心法人代表、總經(jīng)理黃靜秀賄賂款五十六萬元;一九九四年下半年至一九九九年間,收受北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顧風茂的賄賂款一百三十萬元;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至一九九五年九月間,收受防城港市防城區(qū)財政局長凌愛璉賄賂款二點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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