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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廳長兩個巨貪

2000年9月22日 13:24

  “買殼上市”,廳長坐拿回扣400萬

  2000年9月11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四川省交通廳原廳長劉中山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實行數(shù)罪并罰,決定判處劉中山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同案犯王進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萬元;劉西榮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萬元。

  法庭調(diào)查查明:1998年,時任四川省交通廳廳長、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fā)總公司(簡稱川高公司)董事長的劉中山,在川高公司出資收購上市公司北海國際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海招商)法人股以實現(xiàn)“買殼上市”的過程中,伙同時任北海招商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的王進及分別擔任兩公司法律顧問的四川中辰律師事務所主任劉西榮,采取虛增收購成本的手段,騙取川高公司1000萬元占為己有。此外,劉中山還分別于1997年、1998年在川高公司出資參與房地產(chǎn)開發(fā)過程中,兩次收受賄賂累計6萬元。

  公訴人:虛增收購成本1000萬元占為己有

  劉中山于200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8月5日,劉中山一案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方稱:1998年初,劉中山任董事長的川高公司為解決四川道路建設經(jīng)費不足的問題,想出資收購一家上市公司,實現(xiàn)“買殼上市”的目的。川高公司的這一構想得到了正面臨被其他公司收購并控股的北海招商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的王進的響應。

  此后,川高公司與北海招商領導層分別于1998年3月15日、4月3日進行了初步商談。就是這期間,劉中山、王進、劉西榮共謀以劉中山之子劉川、王進秘書王曉茜、劉西榮之弟劉西成的名義注冊成都和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和眾公司),分別代表劉中山、王進、劉西榮實際控制該公司。

  1998年4月10日,川高公司與北海招商領導層再次就收購股權問題進行了會談,并形成會談備忘錄,主要內(nèi)容是:一、為降低收購成本,避免因分散收購所必然造成的價格上揚問題,川高公司領導層在控制收購金額同時確保成為第一大股東的原則下,全權委托王進代川高公司談判、收購北海招商的法人股權;二、川高公司成為北海招商第一大股東后,以王進為首的北海招商經(jīng)營管理結構一律不變。

  接著,王進提出先以其控制的四川新洲實業(yè)有限公司、四川蜀海冰公司、四川海涯公司、四川海京公司的名義,收購北海招商法人股權后,再轉(zhuǎn)給川高公司的建議,得到劉中山的認可。其實,王進控制的上述4家公司已經(jīng)收購了13.78%的北海招商法人股,收購總價格為4670.697萬元。

  1998年4月14日,川高公司與新洲公司等4家公司簽定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王進將收購的13.78%北海招商法人股全部轉(zhuǎn)讓給了川高公司,轉(zhuǎn)讓總價款為6018.215萬元。因此,王進所控制的上述4家公司通過“加價轉(zhuǎn)讓”交易手段獲取了1347.518萬元利潤。后來,新洲公司又繼續(xù)從其他公司收購了北海招商股權,將其中10.39%的法人股以低于每股收購價0.11元的價格轉(zhuǎn)讓給了川高公司。新洲公司第二次降價轉(zhuǎn)讓虧損282.6475萬元,故兩次收購再轉(zhuǎn)讓實際共獲取1064.87萬元。

  簽定“加價轉(zhuǎn)讓”協(xié)議后,4月15日,川高公司即支付定金2000萬元到新洲實業(yè)有限公司。4月20日,王進安排他的秘書王曉茜從2000萬元定金中,以其他應付款的名義分別轉(zhuǎn)到廣發(fā)證券成都營業(yè)部500萬元和中國旅游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都證券交易營業(yè)部(簡稱中旅信證券成都營業(yè)部)600萬元。其中,王曉茜用500萬元以其他5人的身份證在廣發(fā)證券成都營業(yè)部開設股票賬戶;四川中辰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榕,受劉西榮之托用500萬元以另外其他5人的身份證,在中旅信證券成都營業(yè)部開設股票賬戶,幫助劉中山、王進、劉西榮在股市上運作從川高公司騙取的這1000萬元(案發(fā)時已增值為1300余萬元)。4月22日,劉榕從中旅信證券成都營業(yè)部的資金賬戶上以劉川、王曉茜、劉西成投資款的名義,轉(zhuǎn)款100萬元到中行龍泉驛支行,正式注冊登記了以劉川、王曉茜、劉西成為股東的按4:3:3的比例出資,也按出資比例分紅的,實際上屬于被告人劉中山、王進、劉西榮所有的和眾公司。

  從1998年4月至6月,被告人王進代川高公司收購北海招商法人股24.17%的實際收購成本為8713.415萬元,而川高公司實際支付了9778.215萬元,實際支付的款項與實際收購成本之間的價差為1064.87萬元。被告人劉中山、王進、劉西榮實際占有1000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劉中山的第二項罪名是受賄罪。

  1998年,經(jīng)被告人劉中山同意,四川省交通廳后勤服務中心、川高公司和成都天工高新技術開發(fā)公司共同設立了錦官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開發(fā)、改造交通廳的舊宿舍區(qū)。1999年3月,劉中山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錦官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董事長和總經(jīng)理為感謝劉中山對該公司成立和土地作價方面給予的支持,于1999年3月24日,為劉辦理了一個5萬元長城卡送給劉中山。劉中山先后4次用該卡支付私人費用8000余元。

  1997年底,劉中山?jīng)Q定,川高公司下屬的高路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與香港富港公司共同組建成都雙楠廣場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在合伙開發(fā)雙楠廣場項目上,劉中山?jīng)Q定,川高公司向雙楠公司預付1億元的購房定金,并為雙楠公司提供擔保貸款4500萬元。1999年初,雙楠公司總經(jīng)理為了感謝劉中山,送給劉中山1萬元,用于個人消費。

  劉中山一共受賄6萬元人民幣,構成受賄罪。

  辯護人:1000萬元是合法的交易成果

  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劉中山、王進、劉西榮等3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均分別為他們作了無罪或趨于無罪辯護。辯護律師在法庭發(fā)表意見認為:公訴方指控劉中山、王進、劉西榮共同貪污的川高公司1000萬元公款,應視為新洲公司等4家公司將其收購的股權加價轉(zhuǎn)讓給川高公司賺取的合法利潤,而非虛增收購成本騙取川高公司公款,是兩個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互利即“你賺錢,我上市”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性質(zhì)應界定為“加價轉(zhuǎn)讓”,不應視為刑事犯罪。

   辯護人還認為:王進通過合理的市場交易行為獲得了1000萬元的利潤,他有權利支配這筆錢,因為1000萬元的所有權性質(zhì)改變了,不再是川高公司的公款,而是王進控制的新洲公司的錢了。為了表示對劉中山、劉西榮的感謝,王進提議把1000萬元按照4:3:3的比例,給劉中山400萬元好處費,給劉西榮300萬元好處費,給自己300萬元是王進個人的事,與別人無關。

  關于劉中山受賄罪,辯護人也作了無罪辯護。

  公訴人對這些辯護意見進行了針鋒相對的批駁,指出,所謂“好處費”,實質(zhì)上就是拿回扣,是權錢交易的典型行為。法院最后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

    瘋狂受賄,副廳長家財千萬元

  劉中山并非四川省交通廳惟一的貪官,和他差不多同時出事的還有副廳長鄭道訪。

  鄭道訪因涉嫌受賄,2000年4月18日由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同月22日刑事拘留,5月7日被逮捕。

  9月12日上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鄭道訪受賄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鄭道訪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鄭道訪的妻子高家蘭、兒子鄭勤同時也受到法律懲處。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高家蘭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以受賄罪判處鄭勤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對被告人鄭道訪、高家蘭被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共計人民幣8129252.66元、美元84591元、港幣45080元予以追繳。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至今年4月期間,鄭道訪利用其擔任四川省交通廳副廳長,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和兼任成雅高速公路公司、達渝高速公路公司、成南高速公路公司等多個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以及兼任達渝高速公路、成雅高速公路等多條高速公路評標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之便,先后接受鐵道部第十一工程局三處、成都藍靈交通設施、四川蜀通機械化工程公司總經(jīng)理劉川(因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緩的四川省交通廳原廳長劉中山之子)等10多家單位或個人的請托事項,分別采取給評標委員會成員打招呼確定中標單位、指定分包工程或指定使用某產(chǎn)品等方式,為請托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非法直接或通過其子鄭勤、其妻高家蘭收受賄賂19次,計人民幣621.2萬元、美元10萬元。

  另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今年4月18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鄭道訪辦公室、住宅及鄭勤住宅等處進行的搜查中,扣押、凍結鄭道訪、高家蘭財產(chǎn)共計人民幣8129252.66元、美元84591元、港幣45080元?垩骸鼋Y鄭勤的財產(chǎn)共計人民幣4634869.6元和美元15561元,此款中包含鄭勤受賄款人民幣2818000元。除去被告人鄭道訪、高家蘭的受賄款、合法收入外,被告人鄭道訪尚有人民幣4811906.41元、港幣45000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道訪利用作為四川省交通廳副廳長,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設的職務之便,直接或通過被告人鄭勤、高家蘭接受他人請托,收受或由鄭勤、高家蘭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此外,鄭道訪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chǎn)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還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法院據(jù)此對三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決。(作者:余劉文/轉(zhuǎn)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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