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遼足與國家奧體中心的官司有了終審判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遼寧足球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國家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違約金248萬。
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法院認為,遼足俱樂部單方提前終止合同,俱樂部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即使存在遼足俱樂部受到上級部門行政干預的問題,也不能構(gòu)成該俱樂部可以免除責任的事由。遼足俱樂部不同意承擔違約責任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2年,遼足將主場遷往北京。遼寧足球俱樂部與國家奧林匹克體育中心簽訂合同,將主場設于奧體中心。但合同履行到2003年5月,在各方壓力下,遼足又將主場遷回遼寧撫順市,與奧體的糾紛就此產(chǎn)生。
在獲悉判決結(jié)果后,一位遼足人士表示,遼足俱樂部極有可能接受這一結(jié)果,而不再進行其它形式的申訴。因為,賠償款項數(shù)目并不十分巨大,俱樂部可以承受。這起違約糾紛是在特殊背景下發(fā)生的,再糾纏下去也沒有什么意義。
隨著奧體官司終審判決,困擾遼足的一系列官司也基本完結(jié)。張曙光在離任前,已經(jīng)協(xié)調(diào)好了與北京三元的官司,對方表示不再追究,而程鵬輝又剛剛在?诹私Y(jié)了草皮官司。
(來源:東北新聞網(wǎng)-沈陽日報 作者:張膺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