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二年六月,圣大保羅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評委提出“SANTA BARBARA POLO&RACQUET CLUB圣大保羅及圖”商標復審的申請。商評委認為圣大保羅申請的商標和“BEBERLY HILLS POLO CLUB及圖”構成了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所使用的近似商標,因此對圣大保羅的主張不予支持。圣大保羅為此將商評委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圣大保羅認為,“SANTA BARBARA POLO&RACQUET CLUB圣大保羅及圖”商標是由中文、英文以及圖形三部分組成的組合商標,而“BEBERLY HILLS POLO CLUB及圖”只是由英文和圖形兩部分構成。且其圖形部分雖然也是一名騎手騎馬揮桿的造型,但和圣大保羅商標圖形的方向完全相反。因此,在呼叫、含義及外觀效果三方面雙方區(qū)別明顯并不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