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8月1日電(通訊員 曾祥生、鄭敏、樓若林 記者 張慧慧)7月31日,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訴該區(qū)法院審理的一起強奸未遂案中,主動要求法庭傳喚鑒定人到庭,當庭對被害人頸部皮下淤血的成因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論證,從而使法庭確信該傷痕成為劉慶洋實施暴力的有力證據(jù),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慶洋犯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6月1日晚,山東籍劉慶洋來江北區(qū)一旅社住宿,當他見值班室內只有一名女服務員時,遂萌生歹意,采用暴力手段欲強行與正在值班的女服務員發(fā)生性行為,因被人發(fā)現(xiàn)而未得逞,劉慶洋被當場抓獲。被害人頸部兩側留下了多處散性的、邊界不清的皮下淤血,且十天左右才消退。
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這起強奸未遂案中,根據(jù)被害人陳述,頸部傷痕是被劉慶洋擰出來的。而在提審劉慶洋時,他卻辯解稱這是親吻被害人脖子時用力吸留下的痕跡。由于傷痕的成因關系到劉慶洋是否實施暴力及暴力的程度,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科遂委托該院技術科法醫(yī)對被害人頸部進行鑒定,結論是:頸部的皮下淤血,其受傷部位及特點,符合掐痕的特征,從而印證了被害人的陳述。
7月31日,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訴該區(qū)法院審理的一起強奸未遂案時,為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公訴人主動要求法庭傳喚鑒定人到庭。鑒定人當庭對被害人頸部皮下淤血的成因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論證,并回答了公訴人、辯護人、審判長的質詢,從而使法庭確信該傷痕不可能由親吻造成,被害人頸部的傷痕成為劉慶洋實施暴力的最強有力證據(jù)。法庭經審理,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劉慶洋犯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鑒定人應當出庭宣讀鑒定結論。但在司法實踐中,鑒定人出庭的情況相當少,多數(shù)情況下都由公訴人當庭宣讀鑒定結論。而由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強奸(未遂)一案庭審過程中,公訴人主動要求法庭傳喚鑒定人到庭宣讀鑒定結論,并接受控、辯、審三方的詢問,鞏固了證據(jù),促進了庭審的順利進行。這是刑訴法修正以來,江北區(qū)首例傳喚鑒定人出庭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