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18日電 女演員張鈺起訴三大導演案一審以失敗“落幕”。新京報消息,日前,海淀法院認為,張紀中、黃健中、于敏三導演對“性丑聞”事件發(fā)表的言論,“是基于一般的社會道德標準對此事件進行的評價”,并不構(gòu)成對張鈺名譽權(quán)的侵犯。
與三導演一同被起訴的還有《中國廣播影視報》,張鈺在今年年初起訴到法院稱,2004年1月2日,《中國廣播影視報》刊登黃健中、張紀中、于敏3人評論她的文章。文中稱張鈺為了上戲,找到導演的妻子大鬧,稱被強奸,借錢不還,還拐走于敏手機等等“劣行”。
張鈺的代理人說,在“性丑聞”風波中,黃健中在媒體上說他有四五瓶啤酒的量,可事發(fā)當天只喝了兩瓶就醉了。當記者問他是否懷疑被下了迷藥時,黃健中表示“沒有證據(jù)不能這么說”。代理人稱,黃健中的說法實際上是在影射張鈺做了手腳。
張鈺稱,3人的不實言論刊登在《中國廣播影視報》上,給她的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于是起訴至法院,索賠40萬元經(jīng)濟損失和10萬元精神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鈺曾主動將其持有黃健中隱私錄音的事件披露出去,在并無相應證據(jù)的情況下發(fā)表大量個人言論,應當預見到此后所引發(fā)的多種影響。她在通過此種方式將自己置于公眾人物角色的同時,其就應當容忍乃至接受當事人及大眾基于一般的社會道德評價標準,對此“事件”進行正面的或相對負面的評價。
《中國廣播影視報》所轉(zhuǎn)載的黃健中聲明,是對此事件的回應,沒有侮辱、誹謗性語言。張紀中、于敏發(fā)表的看法,是對自己所了解的張鈺另外一些情況的真實感受和對比描述,是基于一般的社會道德標準對此“事件”進行的評價,并不構(gòu)成對張鈺名譽權(quán)的侵犯。
記者昨日電話采訪了張鈺,她說自己在拿到判決書的當時就已經(jīng)表示要上訴,“他們就是想把我逼出影視圈,怕我揭露那些丑事,即使我真的退出,也不會這么默默無聞就走了,要把所有事都說出來!(李欣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