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職人員重點進行身份識別
在我國現已發(fā)現的洗錢案例中,犯罪分子經常利用虛假的銀行和股票賬戶作為洗錢的工具。因此,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和房地產銷售機構等非金融機構,如何對其客戶進行有效的身份識別,就成為預防洗錢的第一道關口。
反洗錢法草案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審慎識別、核實和登記客戶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
草案特別規(guī)定應當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公職人員重點進行身份識別和賬戶、資金往來情況的監(jiān)測!斑@無疑將有利于加強反腐倡廉工作!比珖舜蟪N瘯A算工作委員會法案室主任俞光遠說。
草案規(guī)定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在進行客戶身份識別時,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根據我國刑事追訴時效規(guī)定,并參考國際通行規(guī)則,草案規(guī)定客戶身份資料自業(yè)務關系結束后、交易信息自交易關系結束后至少保存5年,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
明確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通常被視為反洗錢預防監(jiān)控制度的核心。
草案引入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準、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以作為發(fā)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多數國家在法律中對大額交易規(guī)定了數額的下限,對限額以上的資金交易須向國家金融情報機構報告。此外,為限制現金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使用范圍,各國在反洗錢法律制度中,都規(guī)定一個大額現金交易標準,凡超過這一標準必須使用銀行轉賬或支付系統(tǒng),并要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于2003年發(fā)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已引入了這一制度,F行法規(guī)也設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的標準,以人民幣為例,以下3種情形下屬于人民幣大額交易: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等交易。
非金融機構也負有反洗錢義務
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系統(tǒng)是洗錢的易發(fā)、高危領域。但金融機構并不是洗錢的唯一渠道,隨著金融監(jiān)管制度的不斷嚴格和完善,洗錢逐步向拍賣行等非金融機構滲透。
持有大量現金,對犯罪組織來說是件極其危險的事情。為達到盡快改變犯罪收入的現金形態(tài)的目的,有些犯罪分子就選擇購買珠寶、古玩以及珍貴藝術品等,并在他們認為需要的時候轉換成現金。
為擴大反洗錢的義務主體,除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外,法律草案還規(guī)定房地產銷售機構、貴金屬和珠寶交易機構、拍賣企業(yè)、典當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特定非金融機構也應承擔預防、監(jiān)控洗錢的義務。
草案規(guī)定,除了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也應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專門負責人員,并進行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切斷恐怖主義融資渠道
通過反洗錢機制發(fā)現并切斷恐怖主義融資渠道成為各國反洗錢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馮淑萍表示,反洗錢法草案所規(guī)定的反洗錢措施同時適用于預防監(jiān)控資助恐怖主義的活動。
自“9·11”事件后,作為專門致力于控制洗錢和恐怖融資的權威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就提出了關于“反恐融資”的《打擊恐怖融資8條特別建議》,專門打擊和切斷支持恐怖行為的資金鏈條。2005年1月,中國被該組織接納為觀察員。
觀察家普遍認為,制定反洗錢法律,完善反洗錢制度,是中國成為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正式成員的一個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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