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2日電 今后,發(fā)生礦難等重大責任事故后,檢察機關將同步介入事故調查,第一時間深挖事故背后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
新京報的報道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監(jiān)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近日聯合出臺《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guī)定》。這意味著檢察機關同步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機制建立。
《暫行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參加;地方各級政府或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材料,應當及時分送檢察機關。事故調查組召開的有關會議,應當及時通知檢察人員參加。
這說明,檢察機關不但要同步介入,還要自始至終參與事故調查的全過程。
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瀆檢處負責人劉偉表示,從2002年廣西南丹透水事故、山西繁峙金礦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最高檢就及時派人參加事故調查。劉偉說,一直以來,基層一些地方發(fā)生重大事故后,不愿意通知當地檢察機關參與。而檢察機關如果不能同步介入事故調查,是不能及時掌握案件準確信息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說,檢察機關是中國憲法所規(guī)定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在礦難等重大安全事故中,檢察機關同步介入調查,對于查處和防范有關官員的職務犯罪行為是非常必要的。(廖衛(wèi)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