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8日電 都是貪心惹的禍!據(jù)香港文匯報報道,香港一75歲老翁涉嫌隱瞞300萬元存款,9年間騙取社署近59萬元綜援金,被社署揭發(fā)后遭到檢控。案件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法官考慮被告交還36萬元款項,故法外施恩,判處9個月監(jiān)禁,緩刑3年。
被告蕭祖祿(75歲)于1997年中風(fēng)后,行動不便,昨日需坐輪椅出庭聽判。他被控18項涉訛騙及1項欺詐罪。昨日被告的妻女到庭聽審,實時透過代表律師交還36萬元,還清了19項控罪中涉及的金額。辯方律師指該筆款項是被告兒子借貸代父還債,不是父親給他的錢,F(xiàn)在被告尚欠政府18萬元,社署表示會繼續(xù)向被告追討。
被告與妻子于2004年開始扣減每月共3360元的傷殘津貼,于14個月內(nèi)共扣減5萬4千元。因此,辯方指被告已還交總共41萬元,被告與妻子愿意繼續(xù)于傷殘津貼扣減余下的18萬元。
對于被告于未申報的9個銀行戶口內(nèi),2001年的存款滾存至354萬元,辯方指被告退休前只是月入7000元的司機,不可能儲得如此巨額金錢,該筆金錢是“賭錢贏來,賭錢輸去”。
練錦鴻裁判官判刑時指出,香港的福利制度雖不是最好,但綜援的安全網(wǎng)給予人最低限度的保障,而被告存有300萬元的資產(chǎn)仍申領(lǐng)綜援,是濫用香港福利制度,使稅金受損,讓有真正需要的人未能申請,本應(yīng)判被告實時入獄;但考慮被告還出部分賠償,也考慮他的健康狀況以及年齡,予以法外施恩,判刑9個月,緩刑3年。裁判官重申這是例外中的例外,普通大眾不可引此案例,而他亦不會左右有關(guān)機構(gòu)繼續(xù)追討被告濫索的綜援。
案情指出被告于1995年2月至2004年4月間,以欺騙手段,虛假地表示所持有資產(chǎn)符合申請綜援的要求,令社署額外支取近60萬元綜援金。至2004年,社署發(fā)現(xiàn)被告有9個未申報的銀行戶口,至2001年11月,戶口中的存款更高達35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