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28日電 據(jù)《京華時報》報道,1月24日,向“神五功臣”厲建中行賄的北京銀事達咨詢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沈俊林在北京市一中院聽判,他犯有行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兩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
挪用巨款進行個人炒股
檢方指控,1996年3月22日,沈俊林伙同中國航天工業(yè)總公司第一研究院(簡稱一院)原院長厲建中,財務(wù)部結(jié)算中心主任張玲英,挪用結(jié)算中心4000萬元公款,用于沈俊林等人收購海南省海運總公司進行營利活動。1996年11月至1997年,沈俊林又伙同厲、張二人挪用1.2億元公款,用于個人炒股。
沈俊林否認挪用公款,他說,4000萬元是銀事達公司向一院的借款,1.2億元是他替一院操作的資金,獲利五五分成。
用董事長頭銜誘惑厲建中
據(jù)了解,厲建中證實,沈俊林提出海南公司成立后,讓他做董事長,他才同意借給沈俊林4000萬元。厲建中說,他沒有考慮后果,“是上市公司董事長這種名望的誘惑和年薪二三十萬元的利益誘惑,使我忽視了道義和法律的界限”。因此,厲建中私自決定借款。“為了不讓別人認為他花4000萬元買來董事長”,他要求對外宣布錢是沈俊林的。
厲建中還稱,1996年8月10日,張玲英告訴他,借給沈俊林的4000萬元,目前還不了,而且沈俊林還想再借一億多元炒股,賺了錢后,可以分一部分給一院。厲建中說,為了讓沈俊林補上這個窟窿,他決定借款,而且在股票被套住、沈俊林無法還款時,厲、張二人還幫忙想辦法挪錢平賬。
法院認為,檢方指控沈俊林挪用1.2億元公款的罪名成立,但對沈俊林挪用4000萬元公款的指控,因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充分證明沈俊林個人借款并使用公款,因而法院沒有認定此項指控。
送現(xiàn)金答謝厲建中幫助
另據(jù)檢方指控,為答謝厲建中和張玲英的資金幫助,沈俊林在1998年初厲建中的女兒將出國留學(xué)之際,給了厲建中2萬美元;2000年夏,張玲英出境旅游時,給予張玲英2萬港幣。
對于行賄罪的指控,沈俊林沒有異議。法院認為,沈俊林的送錢給厲、張二人構(gòu)成行賄罪。(作者: 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