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4日電 因收受他人財物16萬余元,首都公路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首發(fā)公司)物業(yè)管理部部長康某被檢察院指控犯受賄罪。北京青年報消息,昨天,記者從東城法院獲悉,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康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7萬元,繼續(xù)追繳康某人民幣77837元。
公訴機關指控,康某在擔任首發(fā)公司物業(yè)管理部部長兼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市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負責高速大廈裝修工程合同的簽訂及支付工程款的職務便利,于2001年至2004年間,多次收受該工程承包方北京燕港高級家私有限公司經理邱某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7萬元。
康某還利用職務便利,在負責京沈高速公路生活區(qū)漁場工程現場管理和劃轉工程款的工作中,于2002年至2004年間,多次收受該工程承包方北京藍月工貿有限公司經理蘭義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9萬元。蘭義便是在牌桌上一碰見畢玉璽就輸得精光,向畢玉璽行賄142萬元,最終獲刑3年的北京市宇彤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一中院在對蘭義的判決中認定,其為感謝康某在藍月工貿公司承攬首發(fā)公司所屬京沈高速公路生活區(qū)修建漁場工程及承包業(yè)務中幫助牟取利益,多次向康某行賄。
公訴機關還指控,康某曾在為本單位職工牛某之子辦理戶口入京手續(xù)中,出具虛假房產證明,后收受牛某給予的金條1根,價值人民幣6050元。
庭審過程中,康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事實以及罪名不持異議。但康某辯解表示,自己與蘭義是朋友關系,收受蘭義錢款除工作上的關系外,還有朋友之間的關系?的车霓q護人指出,康某犯罪主觀惡性不深,情節(jié)性質不屬惡劣,請法庭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康某具有自首、初犯、認罪悔罪、一貫表現良好等情節(jié),對其減輕處罰。(侯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