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31日電 就“新瑞都案”臺北“地方法院”已在30日進行首波宣判,判處前新瑞都公司負責(zé)人蘇惠珍等4名被告有罪,但前“中華開發(fā)”董事長劉泰英所涉部分,仍在審理中;回顧新瑞都案,涉及多起投資弊案及利益輸送案,屬經(jīng)濟犯罪,案情復(fù)雜。
“中央社”總結(jié)了“新瑞都案”發(fā)生及審理的過程:
2002年9月13日,蘇惠珍指控,劉泰英自1998年起,利用李明哲、李泰祺等親信,以允諾促成銀行團核準(zhǔn)新瑞都聯(lián)貸案方式,陸續(xù)向她索得傭金10億余元;全案自此引爆。
2002年9月14日,蘇惠珍再爆料,臺肥弊案、臺鳳股票疑涉內(nèi)線交易案、尖美建設(shè)紓困疑案,幕后有黑手。除了劉泰英、李明哲等人,續(xù)有10余位現(xiàn)任、卸任立委與商界名人遭蘇惠珍點名。
2002年9月16日,被指為劉泰英“白手套”的李明哲爆料指出,國民黨投資新瑞都案9億多元,是“總統(tǒng)府資政”余陳月瑛去找時任國民黨主席李登輝,由李決定投資新瑞都案,并非劉泰英下的指示。
2002年9月16日,北高兩地檢方主動偵辦新瑞都案。
2002年10月4日,“立委”翁重鈞因為涉案遭到限制出境。
2002年10月17日,前“立法院”秘書長、前臺肥公司董事長謝生富及李明哲,遭檢方聲押。
2002年11月28日,劉泰英涉收傭上億被聲押獲準(zhǔn)。
2002年12月26日,余陳月瑛被移送,50萬交保。
2003年1月1日,蘇惠珍被檢方以本案有共犯未到案有串證之虞,聲請收押獲準(zhǔn)。
2003年6月7日,檢方認定劉泰英涉12案、收13.8億不法利益,劉泰英遭求刑16年,移審院方后,法官裁定以6000萬交保。
2003年11月12日,李登輝為新瑞都案出庭作證,強調(diào)劉泰英是財經(jīng)專家,他才同意劉泰英及國民黨投管會投資新瑞都的決策,他“不了解弊案過程”。
2003年2月14日,檢方第一波起訴蘇惠珍等被告11名。
2003年6月6日,檢方第二波起訴劉泰英等被告10名,緩起訴前建華公司總經(jīng)理簡松棋等被告5人。
2004年6月7日,李明哲身亡
2005年12月23日,樊嘉杰身亡。
2005年12月30日,臺北地院第一波宣判,4名被告有罪,其中謝生富判刑14年、蘇惠珍8年、余陳月瑛1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