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杉磯杰西問:我是2004年4月11日來美(B1,B 2簽證)有效期半年。第二年5月9日與現(xiàn)任丈夫(美國公民)結婚(逾期七個月)。我的問題是:
1.孩子滿18周歲是以我結婚的日子算起嗎?還是以遞交申請資料(I-130,I-485)的日子算起?
2.我現(xiàn)在還沒拿到臨時綠卡,能否現(xiàn)在就把申請孩子的資料遞交廣州領事館排隊?
3.我結婚一年后,移民局約面談(2006年5月10日)至今再沒有消息。不知道需要多久才能拿到臨時綠卡。等待多長時間都是給臨時綠卡嗎?
我的大女兒在1987年6月出生,小女兒1994年12月出生。
答:
1.你所謂滿18周歲應是有關移民法兒童超齡(21歲)的情形。如果你以綠卡身份申請未成年子女,其年齡計算方式必須在簽證名額已排到減去I-130待審期間后,如果仍少于21歲,根據兒童身份保護法,即使該未成年子女當時已超過21歲仍會被視為未滿21歲。然而必須在一年之內申請綠卡。
2.如你在I-130申請時未附帶申請你的未成年子女,而欲以綠卡身份申請,而你現(xiàn)在又未取得臨時綠卡,不可遞交孩子的資料。
3.一般情形是,面試后,如移民官不須再核實或補充其他申請資料,即會在護照上蓋上綠卡章。你的情形,有可能移民官仍須審查其他資料。如果核實,你仍會取得臨時綠卡。(來源:美國《世界日報》/陳文龍律師主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