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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fā)布新條例 規(guī)范國有資產評估管理

2002年02月05日 16:35

  中新網北京2月5日消息:財政部日前發(fā)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各類占有國有資產的企事業(yè)單位其國有資本運營行為將得到進一步規(guī)范。

  《規(guī)定》要求,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合并、分立、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部分產權(股權)轉讓;資產轉讓、置換、拍賣;整體資產或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確定涉訟資產價值;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該規(guī)定同時要求,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收購非國有資產、與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時,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中國證券報報道說,《規(guī)定》指出,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fā)生依法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同級財政部門作出書面說明。占有單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應當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xù)而未辦理的,財政部門將責令其改正并通報批評;占有單位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的,財政部門可以宣布原評估結果無效。(尹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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