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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點“處女嫖娼案”:公安人員構成犯罪 2001年5月11日 14:48 中新網北京5月11日消息:咸陽市秦都區(qū)法院9日對離奇的“處女嫖娼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涇陽縣公安局支付受害者麻旦旦賠償金74.66元。針對這一判決,《中國青年報》引述專家的觀點指出:國家侵權同樣應有精神賠償,公安人員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是涉嫌偽造證據(jù)、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 今年元月8日晚,19歲的農村姑娘麻旦旦在她姐姐理發(fā)店看電視,突然被涇陽縣蔣路派出所一干警和聘用司機帶到派出所,要她承認有賣淫行為。隨后,涇陽縣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處罰裁決書,認定麻旦旦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為。在麻旦旦申請復議后,咸陽市公安局兩次讓她到醫(yī)院進行“處女膜完整”鑒定,結果都證明她仍是處女。 為維護自己的權益,麻旦旦決定狀告咸陽市公安局和涇陽縣公安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并賠償各項費用500.956萬元,其中精神損失費500萬元。然而,一審判決只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賠償金74.66元,醫(yī)療費1354.34元、誤工損失費每日25.67元,與原告的訴訟請求相差甚遠。 當中國青年報記者就此采訪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袁曙宏教授時,袁教授說,法院的判決是根據(jù)國家賠償法作出的,按照國家賠償法,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按照上一年度國家平均工資標準來賠,一天也就幾十元錢,所判決的74.66元可能是按原告被關押一天或一天半的賠償標準來計算的。袁曙宏直截了當?shù)乇硎,這件案子最大的悲哀在于《國家賠償法》本身。 袁曙宏指出,目前《國家賠償法》所規(guī)定賠償數(shù)額標準太低,對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只賠償物質性損失,而不賠償精神損害,沒有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國家賠償法曾被稱為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然而,在這部法律具體實施過程中,使不少人對這部法律失去信心。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wèi)方曾一針見血地評價這是一部“口惠而實不至”的法律。今年兩會上,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應松年提交了“國家賠償法亟需修改”的議案,要求加大國家賠償額標準、設置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增設懲罰性賠償。 “處女嫖娼案”嚴重損害了公安執(zhí)法人員的形象。袁曙宏教授分析說,公安機關執(zhí)法的關鍵在于先取證后處罰,豈能憑猜測任意所為。而為了找到所謂證據(jù),公安人員不惜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把女孩認定為“男子”,以此指認她有“嫖娼”行為,這是涉嫌偽造證據(jù),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 袁曙宏教授說,縱觀這起案件,公安人員對原告所采取的處罰裁決、強制傳喚、強迫作“處女膜完整”醫(yī)學鑒定等一系列違法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性質嚴重,影響惡劣,對有關責任人員理當予以嚴肅追究。(崔麗) 相關報道:“處女嫖娼案”一審判決:受害者獲賠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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