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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檢察人員的任職和公務實行回避制度 2001年3月23日 08:06 中新網北京3月22日消息: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近作出了檢察人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和司法警察的任職及其公務活動依法實行。 據新華社報道,此舉旨在保證檢察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確保司法公正,根據這一辦法,檢察人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同一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也不能同時擔任同一工作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人員,不能在相鄰兩級檢察院同時擔任檢察長、副檢察長。除民族地方自治縣外,一般不得在原籍擔任縣一級檢察院檢察長。 檢察人員從事的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監(jiān)察、審計等公務活動,如涉及本人或與本人有親屬關系的人員發(fā)生利害關系時,相關的檢察人員不得參加有關考核、調查、討論、審核、決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 暫行辦法規(guī)定,檢察人員離職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暫行辦法還對回避的程序、檢察人員違反回避制度的處理等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檢察人員回避制度,為檢察機關公正執(zhí)法提供了制度保證。(朱冬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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