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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暫住人員可在暫住地辦理機動車牌證 2001年1月20日 21:54 中新網北京1月20日消息:中國公安部近日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該辦法將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中的主要改革措施有以下幾項: 一是在新車注冊登記時,除核發(fā)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外,還要增發(fā)《機動車登記證書》,作為機動車登記的證明文件,由機動車所有人保管,不隨車攜帶。此后辦理轉籍、過戶等任何車輛登記時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記錄車輛的有關情況。 二是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開辦了抵押登記。對于銀行、汽車生產企業(yè)開展抵押貸款售車、分期付款售車和以車輛為抵押物的小額消費貸款業(yè)務,車管所依據(j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申請,辦理抵押登記,依法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 三是允許暫住人員在暫住地辦理牌證,允許軍人申請民用機動車注冊登記。 四是除《機動車登記證書》丟失需要補領以外,其他所有登記都可以由代理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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