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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地稅局查到李洪志偷稅的證據(jù)(一)




  7月29日,長春市地方稅務(wù)局稽查分局查到李洪志偷稅的證據(jù)。1992年到1994年3年中,李洪志在傳授“ 法輪功”的經(jīng)營行為中,偷稅8655.9元。這是稽查分局1994年11月24日的一份筆錄,上有李洪志供認(rèn)偷稅事實 的親筆簽名及手印。 新華社記者徐家軍攝(傳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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